古徒刑必赭衣
《荀子》:“杀赭衣不纯。”《说苑》:“豫让赭衣入缮宫。”《史记·张耳传》:“唯孟舒、田叔等十余人,赭衣自髡钳,称王家奴。”《汉书·楚元王传》:“衣之赭衣。”《吾丘寿王传》:“赭衣塞路。”
按:徒刑者,即所谓“昼役司空”也。赭者,赤也。衣赭衣,所以使人知其为罪人也。此等衣制,至清尚有,沿历数千年,可谓久已。
凡犯徒刑罪,先坐嘉石以示众
《周礼·秋官·大司寇》:“以嘉石注:文石,树之外朝门左。平罢民。凡万民之有罪过而未丽于法,而害于州里者,桎梏而坐诸嘉石,役诸司空。坐石期满役于司空。重罪,旬有三日坐,期役;坐石十三日役一年。其次九日坐,九月役;其次七日坐,七月役;其次五日坐,五月役;其下罪三日坐,三月役。使州里任之,则宥而舍之。”
按:梏在首,桎在足。役期长者,坐石日亦长;役期短者,坐石日亦短也。必先坐石者,所以示众。任者,保也,期满使州里保出,不复为非也。
古防范囚犯之刑具
《周礼·掌囚》:“凡上罪梏拲而桎,中罪桎梏,下罪梏。”注:“梏者,校也,即枷。在首,犹牛之有梏。拲,两手共一木。在足曰桎。”
按:拲者,今之手栲;桎者,今之脚镣。桎、梏、拲,上罪全有之。中罪去拳,使手自由;下罪则只刑其足,使不能逃走而已。